福建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协会

Fujian Province Waste Resource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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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制度

福建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 协会

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 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第一届理事会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最高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监事出席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三次不出席理事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五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由福建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 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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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3-08-10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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