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产品、项目)
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技术评价
实 施 细 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经济绿色发展,引导企业主动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建立综合利用长效机制,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2﹞10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21〕178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财税40号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36号)(以下简称财税36号文)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评价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评价是指对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所利用的废渣种类、数量进行核定,以及对加工利用生产技术条件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 评价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
第五条评价工作接受省、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照《财税40号文》、《财税36号文》等现行税收政策,向税务部门提供申请享受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性依据。
第二章 评价管理
第七条 福建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协会,成立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具体负责评价工作,在福建省境内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依据制定的〈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评价规范〉,执行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税收优惠等政策文件,协助企业(产品、项目)申请获得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评价委建立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专家库,评价工作采取随机抽取专家,现场评审和评价委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价。开展评价工作人员应包括节能、综合利用、资源、环境、建材、财会等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10年以上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工作经历和业务经验人员1至2人。
第九条 评价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与被评价企业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具有完备的评价内部控制程序,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第十条 评价委原则上为会员单位开展评价服务,理事以上单位免收专家评价费。评价委应以非盈利为目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适当收取专家评价费用。
第十一条 评价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标准和本细则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评价,形成评价结果,评价委对评价结果负责,并承担责任,接受监督。评价结果可作为企业(产品、项目)申报税收减免的支撑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自愿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评价。
第十三条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应填写申请表(见附件),并向评价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规模、主营业务等);
(三)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 环境评价报告书(备案表),排污许可证,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
5. 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六)企业相关荣誉资质,包括管理体系认证、产品技术专利证明等有关材料;
(七)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一年内);
(八)评价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九)委托评价委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开展不同类别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还应向评价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产品和劳务类
1、工业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
2、环评批复意见、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和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豁免环评手续的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3、产品中综合利用资源原料掺量证明材料;
4、涉及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明材料或豁免声明;
5、近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有关安全报告;
(二)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类
1、新建项目提供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相关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文件;技改项目提供技改备案证书;
2、项目的环评批复意见、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文件和排污许可证(豁免环评手续的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3、项目节能登记表或能评批复;
4、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5、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
6、生产台账(包括污染物处理处置、产量、产值、能耗、水耗等数据);
7、污染物来源证明材料(环境污染防治项目和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项目提供,包括发票、合同、收据等凭证。);
8、企业相关管理制度的封面及目录;
9、环境保护类项目涉及危险废物处置的,应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节能类项目涉及节能量的,应提供节能量审核报告,涉及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的,应提供相应的核算报告;节水类项目涉及节水量的,应提供水平衡测试报告。
(三)项目类
1、工业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
2、环评批复意见、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和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豁免环评手续的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3、原料来源及掺量证明材料;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原材料中综合利用资源的比例证明;
5、涉及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明材料或豁免声明;
6、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四)再生资源回收类
1、工业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企业需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企业需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其他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需提供商务部门出具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证明文件;
2、环评批复意见、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和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豁免环评手续的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3、接收、加工、消耗、库存及出库、外销的相关报表和证明材料;
4、企业近一年内的原材料采购及生产销售台账;
第十五条 评价委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与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确定综合利用的种类和数量,对其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
第十六条 评价委的评价内容应包括:
(一)企业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
(三)企业综合利用的废渣种类、产品是否符合目录要求;
(四)企业综合利用的废渣来源、数量、名称是否满足产品产量需求和是否符合有关部门公告、税收优惠目录要求;
(五)企业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六)企业物质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对资源综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七)资源综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过程是否准确;
(八)企业一年之内有无发生重大环境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现场检查和核实企业生产过程与申报资料的一致性,以及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的真实性;
(十)需要评价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评价委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形成评价结果,应在评价结果完成后的三十日内,在其网站对评价企业(产品、项目)按下列项目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评价结果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名称、综合利用废渣种类与数量、废渣利用参量比例等。并将评价结果报送评价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发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税务等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评价委每半年对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的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等进行汇总,定期报告省发改委、工信厅和税务等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评价监督审查制度。评价委日常接受省、市发改、工信部门和税务等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当地发改、工信、税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对评价委在评价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一经查实,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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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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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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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废弃资源购进或自身产生及利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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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资源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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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利用能力 |
实际利用量 |
占原材料比例 |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技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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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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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废弃资源占总原料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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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情况 |
单位 |
近三年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及经营情况 |
本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已生产及经营情况 |
预计本年度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及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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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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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2022 |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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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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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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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退环保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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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退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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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退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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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退税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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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材料真实性承诺: 我单位郑重承诺:本次申报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评价所提交的相关信息、数据及证明材料均真实、准确,并承担因材料虚假引起的全部责任,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享受同类型优惠政策。 特此承诺。 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